(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崔雪萍与路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雪萍,路家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42号原告:崔雪萍,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万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家良,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雪萍与被告路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6日,原告崔雪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路家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雪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雪萍撤回对被告路家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崔雪萍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顺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