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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崔雪萍与路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雪萍,路家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42号原告:崔雪萍,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万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家良,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雪萍与被告路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6日,原告崔雪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路家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雪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雪萍撤回对被告路家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崔雪萍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顺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