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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杨某。被告:金某。原告杨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认识,2006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子,长子杨某甲,次子杨某乙,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6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子,长子杨某甲,次子某乙。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度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的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婚姻关系能否维系的标准,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双方的财产情况不予处理。原、被告的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继续监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金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某甲、杨某乙由原告杨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人民币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利审 判 员  宋兴臣人民陪审员  张凤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