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玲玲与李杏宜其他255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玲,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李杏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255号原告:陈玲玲,女,1961年6月11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址香港沙田。委托代理人:魏展杨,广东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晓莉,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夫。委托代理人:袁志欣,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晓凡,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杏宜,女,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梁灿能,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玲玲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李杏宜撤销房地产权证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玲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泳人民陪审员 梅玉兰人民陪审员 钟木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雪莹郭艳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