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金雄与深圳市明亿通实业有限公司、苏佩芬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雄,深圳市明亿通实业有限公司,苏佩芬,曾希琳,曾维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74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雄,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明亿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佩芬。被执行人苏佩芬,女,汉族。被执行人曾希琳,女,汉族。被执行人曾维汉,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苏佩芬,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02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中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83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明亿通实业有限公司、苏佩芬、曾希琳、曾维汉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1217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邓行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