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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刘某,男。被告董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孔 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