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国华诉邓小松、蒲建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华,邓小松,蒲建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张国华,女,生于1959年10月31日,汉族。被告邓小松,男,生于1987年5月20日,汉族。被告蒲建清,男,生于1987年9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华诉被告邓小松、蒲建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张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