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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柳昭航与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昭航,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柳昭航。被执行人宁伟,刘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昭航与被执行人宁伟,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执字第851号本次的执行。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XX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