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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冯建春诉杨存建修理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春,杨存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冯建春。被告杨存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春诉被告杨存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存建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