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冯建春诉杨存建修理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春,杨存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冯建春。被告杨存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春诉被告杨存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存建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