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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张冀庆,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张冀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初至10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营管理位于本市奉贤区奉城镇城中路XXX号的无证游戏机房,内设“3D宝马”八联赌博机和“机器人”八联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2014年10月14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100元及参赌人员1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梅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赌博机二台、赌资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