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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开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成明聚、郭风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开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789号。法定代表人崔玉光,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英,牡丹区联社河东信用社业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林果,牡丹区联社河东信用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成明聚,农民。被执行人郭风菊,农民。被执行人于海生,农民。被执行人成洪彪,农民。被执行人成洪强,农民。被执行人成洪亭,农民。被执行人张记朋,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开执字第3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