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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茂明与上海惠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明,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李茂明,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康明,男,湘潭市雨湖区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19弄18号310室。法定代表人赖富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勇,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茂明与被告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李茂明于2015年2月6日提出了撤回对被告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明撤回对被告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李茂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璐璐代理审判员  尹华东人民陪审员  许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