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执字第1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少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少萍,麦俊强,曾顺红,佛山市顺德区强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号一座101、102、103、2层、21层。负责人李启聪。被执行人梁少萍,女,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麦俊强,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曾顺红,女,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强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8号之一(办公楼)欧浦商务大厦华商6-01C。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强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麦俊强、梁少萍、曾顺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422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敬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