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胡春清诉李小二健康权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清,李小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6号原告胡春清,1971年4月2日生,蒙族,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朱保良,身份证号码222324197208062916。被告李小二,1971年5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清诉被告李小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于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