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农场与李俊菊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农场,李俊菊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农场。法定代表人夏贤国,场长。委托代理人顾非,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农场与被告李俊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农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农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农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万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