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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柯美红与黄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美红,黄庆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78号原告柯美红,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系长乐吴航顺兴汽车租赁店经营者。被告黄庆,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美红与被告黄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美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美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柯美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学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