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柯美红与黄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美红,黄庆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78号原告柯美红,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系长乐吴航顺兴汽车租赁店经营者。被告黄庆,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美红与被告黄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美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美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柯美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学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