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炳白与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白,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16-1号申请执行人王炳白,女。被执行人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上帝王村。法定代表人马治军。王炳白申请执行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炳白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借款本金95000元的10‰计算月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已执行9500元,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061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16号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王炳白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85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案执行费140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