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特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祁峰亿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梦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祁峰亿科科技有限公司,张梦蝶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045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祁峰亿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6号楼1002。法定代表人祁彦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玉琦,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祁峰亿科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梦蝶,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申请人北京祁峰亿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峰亿科公司)申请撤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仲裁委)京开劳仲字(2014)第792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4月17日,张梦蝶以祁峰亿科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诉至开发区仲裁委,请求祁峰亿科公司支付:一、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500元;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开发区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张梦蝶与祁峰亿科公司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上存在争议,祁峰亿科公司称已经与张梦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张梦蝶利用保管公司档案的便利将劳动合同私自拿走,但是祁峰亿科公司既没有举证证明张梦蝶负有保管公司档案的职责,也没有提供张梦蝶私自拿走劳动合同的证据,故对祁峰亿科公司所称不予采信,认定祁峰亿科公司未与张梦蝶签订劳动合同。张梦蝶于2013年10月1日入职祁峰亿科公司,2014年3月1日与祁峰亿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祁峰亿科公司应自2013年11月1日起支付张梦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故张梦蝶要求祁峰亿科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请求,予以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张梦蝶提供的《离职协议》上有双方签字盖章,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祁峰亿科公司以张梦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取消了双方协议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属于单方面违约,故确认该《离职协议》合法有效,祁峰亿科公司应按照《离职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故张梦蝶要求祁峰亿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申请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开发区仲裁委于2014年10月21日裁决:一、祁峰亿科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梦蝶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500元;二、祁峰亿科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梦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祁峰亿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京开劳仲字(2014)第792号裁决,理由是:张梦蝶隐瞒了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且其工作期间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常早退,工作态度不好,离职后亦不配合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故不同意支付张梦蝶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张梦蝶辩称:祁峰亿科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在工作期间亦不存在公司所述的情况,故请求依法驳回祁峰亿科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祁峰亿科公司虽主张张梦蝶向开发区仲裁委隐瞒了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以及张梦蝶存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常早退,工作态度不好,离职后亦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形,但祁峰亿科公司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佐证,故开发区仲裁委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判令祁峰亿科公司支付张梦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祁峰亿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京开劳仲字(2014)第792号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祁峰亿科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开劳仲字(2014)第792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祁峰亿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宋 鹏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董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