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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东民执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东民执初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住洮北区。被执行人何某,男,住洮北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白洮东执字第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