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东民执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东民执初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住洮北区。被执行人何某,男,住洮北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白洮东执字第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