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民初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54号原告陈某某,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委托代理人韩明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某,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巧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红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