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阿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阿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阿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2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被执行人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某为横山县市容市貌管理所职工,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长安银行横山支行全部工资收入,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