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秦敬伟强奸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139号罪犯秦敬伟,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汉族。2009年3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濉刑初字第00375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秦敬伟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前罪交通肇事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至2020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秦敬伟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敬伟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2年3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11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敬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尚可,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秦敬伟在缓刑期间再犯数罪,说明其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较大,且提请减刑幅度过大,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敬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至2019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