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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传玉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传玉,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4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传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西蒙台路东。法定代表人:李维,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传玉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7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刘传玉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传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传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