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苏瑛华与陈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瑛华,陈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苏瑛华,女。被告:陈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瑛华诉被告陈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瑛华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瑛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2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42元,由原告苏瑛华负担。审判员 徐英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