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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高国亮申请执行韩华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亮,韩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高国亮,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场**号。被申请执行人韩华光,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XX县XXXX小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3)林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飞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孟    凡    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