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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2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白下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方善群、许正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白下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方善群,许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2330-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白下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孵化大楼C区6楼。法定代表人肖梅,总经理。被执行人方善群,女,1970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许正平,男,1977年7月27日生。南京市白下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方善群、许正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白下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秦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在银行系统未找到被执行人存款线索。在南京市车管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方善群名下位于鼓楼区建宁路300号3062室、位于建邺区梦都大街128号紫金中华广场8幢3单元706室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许正平名下位于栖霞区尧林仙居青山苑04幢2单元503室、栖霞区金家庄88号五福家园枫苑17幢2单元203室房屋(房屋未清空,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邬海翔执 行 员  吕 锐执 行 员  杨厚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