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奉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溆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奉某某,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明刚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燕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10时许,在溆浦县岗东乡正江村7组地名叫“强盗湾”的地方,被告人奉某某与被害人奉某甲因口角发生扭打,奉某甲打了奉某某一耳光,被告人奉某某手持一把柴刀将被害人奉某甲右前臂砍伤。经法医鉴定,奉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奉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奉某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奉某甲的陈述、证人奉某乙、何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奉某某赔偿被害人奉某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元,奉某甲对被告人奉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奉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奉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奉某某能如实供述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奉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院委托,溆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奉某某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奉某某实行社区矫正,对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上述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肖明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