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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郭丽梅与陈陆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丽梅,陈陆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丽梅,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岚生、史颖仪,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陆勇,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郭丽梅因与被上诉人陈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郭丽梅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丽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佳佳审 判 员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叶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