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岑学英与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学英,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岑学英,女,1946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学英与被告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学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学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