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周×,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初士海,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起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德立、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初士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诉称: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相识,2011年11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的工作单位相距很远,所以自结婚后,双方一直没在一起居住。原告一直住在城里市中心出租房内,被告则住在学校的附近。婚前,由于双方了解的不够,所以婚后感情一直不和,最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离婚事宜,双方私下曾多次协商过,但未能达成一致。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奇瑞汽车一辆、相机一部依法分割;原告个人10万元人民币在被告账户上,归原告所有;原告私人物品(衣物、书籍等)归原告所有。被告王×辩称:原、被告婚后有深厚的感情,偶尔有小争吵是夫妻正常生活状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1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8月举行婚礼。婚后,因双方的工作单位相距较远,未经常在一起居住,但周六日常共同生活。2012年9月,原告去美国学习。2014年7月底,被告应原告之邀到美国,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将近一个月。审理中,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但对其诉称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被告坚持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本院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起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