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胡俊丽与吴伟、张荣华申请承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丽,吴伟,张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07-1号申请执行人:胡俊丽,女,196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吴伟,男,1967年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张荣华,女,197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蚌山民保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吴伟名下的皖C×××××奥迪牌轿车一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该车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自行处理该车辆,并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伟名下的皖C×××××奥迪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岳凯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