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城民初字第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徐某、蔡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徐某,蔡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0656号原告蔡某甲。被告徐某。被告蔡某乙。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欣立,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蔡某甲诉被告徐某、蔡某乙为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蔡某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1190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人民陪审员 汤 滢人民陪审员 祖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