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曾展豪与莫海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展豪,莫海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93号原告曾展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63X。被告莫海丰,男,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公民身份号码:×××2716。委托代理人李来斌,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告曾展豪与被告莫海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368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莫海丰无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17时50分许,原告曾展豪驾驶粤Y×××××号轿车从科技路往松岗工业大道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松岗松夏工业园创业南路左转弯掉头时,与一辆同方向行驶,由未取得驾驶证的被告莫海丰驾驶的无号牌(发动机号:030038,车架号:0201121)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莫海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仍无法查实是何方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曾展豪驾驶的粤Y×××××号轿车的所有人是其本人,该车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产生了车辆维修费5362元。被告莫海丰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注册登记人是其本人,其未提供该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情况。本院认为,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仍无法查实是何方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由于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本院认定原告曾展豪与被告莫海丰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由于被告莫海丰未提供车辆的交强险投保情况,故对于原告曾展豪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5362元,应先由被告莫海丰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予原告;余下款项3362元,由被告莫海丰赔偿50%即1681元予原告。综上,原告在本案中应获得的赔偿款为3681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海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681元予原告曾展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海丰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邓可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