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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民初字第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鲍丽君与无锡富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丽君,无锡富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2751号原告鲍丽君。委托代理人李叶清,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无锡富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A幢115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丽君和被告无锡富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丽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富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鲍丽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富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丽君撤回对被告无锡富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21元,由原告鲍丽君负担。审判长  勇立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谭晨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