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潘地军与孙晓杭、安徽五建集团第九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地军,孙晓杭,安徽五建集团第九分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潘地军,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孙晓杭,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禹会区。被告:安徽五建集团第九分公司。负责人:吴夕具,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地军诉被告孙晓杭、安徽五建集团第九分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2375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崔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