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静庆与柳金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静庆,柳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吴静庆。被执行人柳金金。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初字第390号吴静庆诉柳金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柳金金应支付吴静庆1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90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