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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德庆县。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2月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群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德庆县德城镇解放路音像店贩卖淫秽光碟,于2014年11月27日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店内和住房依法搜出淫秽光碟461张。经依法鉴定,上述光碟是淫秽物品。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德检刑量建(2015)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诉请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德庆县德城镇解放路其经营的音像店内向谢某某贩卖淫秽光碟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的店内和其在德庆县的家中分别搜出疑似淫秽光碟73张、388张;在谢某某处依法收缴疑似淫秽光碟2张。经依法鉴定,上述光碟是淫秽物品。被告人杨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德庆县公安局德城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7日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即组织警力查处,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于当日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基本身份、被告人杨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27日中午11时许,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的经过。4、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人身、其经营的位于德庆县德城镇解放路的音像店和其在德庆县的家中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的音像店和家中分别搜出73张、388张疑似淫秽光碟、在其经营的音像店内搜出面值10元的人民币2张。并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5、接受证据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证明:谢某某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的2张疑似淫秽光碟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6、德庆县公安局德公鉴字(2014)0002、0003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明:在被告人杨某某处搜出的疑似淫秽光碟461张、在谢某某处依法收缴的疑似淫秽光碟2张,经鉴定都是淫秽物品。7、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7日,谢某某在德庆县德城镇解放路的音像店内向被告人杨某某以10元一张的价格购买了2张淫秽光碟,正要出门口时民警到达现场,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的音像店里搜出一些淫秽光碟(不清楚具体有多少张),在谢某某处依法收缴淫秽光碟2张。谢某某辨认指出:被告人杨某某就是卖淫秽光碟给谢某某的人。8、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7日,黄某某在德庆县德城镇解放路的音像店内挑选淫秽光碟时,民警到达现场,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的音像店里搜出一些淫秽光碟(不清楚具体有多少张)。黄某某辨认指出:被告人杨某某就是卖淫秽光碟给黄某某的人。9、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7日,我在德庆县德城镇解放路自己经营的音像店内贩卖淫秽光碟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我的店内和家中分别搜出淫秽光碟73张、388张。民警到达现场之前,有1名年轻男子在我店里购买了2张淫秽光碟。这些光碟都是我从广州买来准备卖给他人的,每次进100到200张不等。我最近一次进货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一周左右,共进了400多张。我进货的成本价是4.1元,贩卖价是10元。盈利情况没有计算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或者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