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3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徐子侠与邢洪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778号原告:徐某,女,1978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邢某甲,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徐某诉被告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某甲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徐某诉称:我和邢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邢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邢某丙。自2011年初至今,邢某甲明目张胆地与他人同居生活,我多次劝解,邢某甲依然我行我素,仍不悔改,这些年邢某甲一直在外不回家,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邢某甲的行为严重伤害我的感情。现我与邢某甲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因此,我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和邢某甲离婚,婚生两子女由我抚养,邢某甲承担抚养费并赔偿我精神抚慰金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邢某甲承担。被告邢某甲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徐某和邢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邢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邢某丙。徐某和邢某甲只是有时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11月3日,徐某以和邢某甲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和邢某甲离婚,婚生两子女由其抚养,邢某甲承担抚养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邢某甲承担。上述事实有徐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徐某和邢某甲是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有两个子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偶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纠纷,相互尊重、体谅和宽容,是能够和好的,且徐某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徐某要求和邢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 审 判员 马治国人民 陪 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代) 高 丽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