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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新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元,由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