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谢祖胜与谢祖翠、陈太秀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祖胜,谢祖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阴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谢祖胜,男,生于1952年8月11日,汉族,不识字。被执行人谢祖翠,女,汉族,生于1976年6月11日,小学文化。执行人 陈太秀,女,汉族,生于1950年8月19日,不识字。谢祖胜与谢祖翠、陈太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祖胜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汉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祖翠、陈太秀给付赔偿款共计172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祖胜与被执行人谢祖翠、陈太秀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谢祖翠、陈太秀于2015年2月6日前履行7277.5元(已支付),在2015年6月6日前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12)汉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建文审判员王建华审判员刘月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曾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