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执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学超与赵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超,赵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莒执字第1740号申请执行人:黄学超,男。被执行人:赵西军,男。申请执行人黄学超与被执行人赵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莒民一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赵西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查询银行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西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查询银行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莒民一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