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柳某、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肥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乡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尤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同年6月23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同年7月7日被肥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肥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徐某、尤某、董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栗文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徐某、尤某、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被告人柳某、徐某夫妇在网上注册成立了一家名为“兽药”的网站,后网站更名为“河北捕狗兽药总批发”,经营、销售捕狗器材和捕狗药物。被告人柳某、徐某从网上购买原料,在其租住的肥乡县宏馨佳园住处自制毒狗药丸等,并通过物流销售给被告人董某25粒以及浙江、贵州、山东等27个省市,销售金额达286074元。后被告人柳某又叫来被告人尤某帮忙销售。被告人尤某明知销售的药丸有剧毒仍予以销售。被告人董某明知所购买的药丸有剧毒仍予以购买。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样品中检出氰化钠。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鉴于被告人柳某、徐某、尤某、董某均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柳某、徐某、尤某、董某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柳某、徐某、尤某、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柳某、徐某夫妇在网上注册成立了一家名为“兽药”的网站,后网站更名为“河北捕狗兽药总批发”,经营、销售捕狗器材和捕狗药物。被告人柳某、徐某从网上购买原料,在其租住的肥乡县宏馨佳园住处自制毒狗药丸等,并通过物流销售给被告人董某25粒以及浙江、贵州、山东等27个省市,销售金额达286074元。后被告人柳某又叫来被告人尤某帮忙销售。被告人尤某明知销售的药丸有剧毒仍予以销售。被告人董某明知所购买的药丸有剧毒仍予以购买。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样品中检出氰化钠。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人当庭所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搜查照片。2、调取证据清单、长通物流联合运输单、信阳长通分公司证明、长通物流交易明细、盘龙物流票据、收货单存根。3、徐某聊天记录,被告人徐某通过QQ与购买人交易。4、氰化钠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征。5、肥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柳某、徐某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6、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显示,样品中检出氰化钠。7、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及证明,送检的白面、块状物、毒标、毒蜡丸样品中均检出氰化钠。8、河北中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柳某七本销售流水记录本的分类汇总报告。9、肥乡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情况说明及按销售货物计量单位统计汇总表。10、抓获证明。11、被告人徐某供述,买家通过我的淘宝网店支付宝账号给我交易。几个月后,我又让人家给网站更名为现在的“河北捕狗兽药总批发”,以增加我的销售量。我开始进的都是成品的药丸,共进过1000多粒,两元每粒。后来我嫌成本太高就进原料,自己做药丸和毒镖。尤某去年冬天给我帮过几天忙,她给我装箱、包装、送货,其余没有干过。12、被告人柳某供述,大概是2012年秋天的时候,我从河南一个网站上购买毒狗药,然后再销售出去从中挣差价,后来我感觉挣得太少了,我在网上搜到一家天津的网站是卖毒狗药原料的,我从他手里一次性购买了五斤毒狗原料,天津卖药的人教给我制作流程,后来我就开始自己制作毒狗药在网上销售。到2013年我制作了一个专门经营这些毒狗药的网站,经营弓弩、毒狗药丸、毒狗毒针、还有毒狗的原料。我媳妇徐某主要在家里守着电脑,通过互联网跟客户联系,平时客户打电话了她也负责接电话跟客户谈,记录相关东西,然后去快递公司往外发货。尤某在我这帮过一段时间忙,一共干了一个多月时间,她守着电脑负责跟客户联系洽谈,平时也接接电话。13、被告人尤某供述,在2013年阴历11月份左右,柳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给他帮几天忙,到那后我才知道他让我用电脑QQ聊天帮他联系客户买毒狗药丸和药箭。徐某负责到快递门市发货。问:你帮柳某卖的毒狗药从哪里来的?答:毒狗药丸、药箭都是柳某和徐某他俩做的。我知道那东西有毒。柳某的捕狗药都卖到外地了,有山东、保定、河南、山西、四川等外地。14、被告人董某供述,2013年下半年,我通过上网聊天认识一卖毒狗药人,我给他的手机号交了100元话费,通过盘龙物流公司,我收到了25粒捕狗药丸。我知道这些药丸很毒。15、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相互印证,被告人柳某、徐某、尤某、董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徐某明知是有毒物质,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毒害性物质,并销售到27个省,危害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柳某、徐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尤某明知销售的药丸有剧毒,仍帮助柳某、徐某予以销售,被告人董某明知所购买的药丸有剧毒仍予以购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尤某、董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徐某、尤某、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柳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尤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柳某、徐某、尤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尤某犯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董某犯买卖危险物质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艳芳审 判 员 周振清人民陪审员 王亚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