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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徐飞与殷昊、陈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殷昊,徐飞,陈雪梅,郭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3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殷昊。委托代理人原斌,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飞。原审被告陈雪梅。原审被告郭大伟。再审申请人殷昊因与被申请人徐飞、一审被告陈雪梅、郭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中民终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殷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殷昊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昊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阚少敏审 判 员  李义延代理审判员  何春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