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萝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宫长军诉李来河、吕小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长军,李来河,吕小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萝民初字第48号原告宫长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被告李来河,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吕小江,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民族不详,共青农场12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宫长军诉被告李来河、吕小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宫长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吕小江的直补款(2015年)9,000.00元左右,予以财产保全。宫长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宫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吕小江在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青农场信用社的2015年直补款9,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