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与湖北宝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乔安群、胡娟、鄂州市文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军、乔雪晴、乔嘉、乔松、杨和清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湖北宝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乔安群,胡娟,鄂州市文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军,乔雪晴,乔嘉,乔松,杨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负责人黄顺进,行长。委托代理人魏东、凌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宝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军。被申请人乔安群,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娟,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鄂州市文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家汉。被申请人常军,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乔雪晴,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乔嘉,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乔松,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和清,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宝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乔安群、胡娟、鄂州市文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军、乔雪晴、乔嘉、乔松、杨和清发生金融借款纠纷,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宝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乔安群、胡娟、鄂州市文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军、乔雪晴、乔嘉、乔松、杨和清价值人民币5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湖北宝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乔安群、胡娟、鄂州市文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军、乔雪晴、乔嘉、乔松、杨和清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宝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乔安群、胡娟、鄂州市文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军、乔雪晴、乔嘉、乔松、杨和清名下价值人民币5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肖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