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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敬香与忠和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敬香,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保字第6号原告张敬香。被告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法定代表人张宝林,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800元,并由张敬礼以其所有的丰田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内的存款1208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