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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商终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戴建丰、陈永霜与温州戴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建丰,陈永霜,温州戴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菊莲,周佩佩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终字第18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建丰。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霜(别名陈永双)。上列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晓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戴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菊莲。原审第三人:金菊莲。原审第三人:周佩佩。上列被上诉人以及上列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千里。上诉人戴建丰、陈永霜为与被上诉人温州戴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柏公司)、原审第三人金菊莲、周佩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3)温永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方飞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希希、代理审判员黄丽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陈永霜已经被注销国内户籍,且目前无法查明其身份,故陈永霜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3)温永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陈永霜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飞潮审 判 员  叶希希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胡明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