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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周某某、郝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西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出生于鞍山市,满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无业,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5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现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出生于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男,1986年出生于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号,无业,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5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现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9日以鞍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郝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禹、曹砾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召集并指使李某某、周某某、郝某某、邱某某等人将瑞麒麟市场进门第一家卖玩具的档口砸坏。李某某、周某某在路边打车,郝某某在门口望风,邱某某等五人进入鞍山市铁西区体育巷瑞麒麟市场一层内,用脚踹及拿柜台上摆放的滑板车,将高某档口的柜台及货物砸坏后从正门逃跑,并分别上了李某某及周某某所打的两辆出租车后离开。经讯问,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郝某某对其参与砸坏高雪档口柜台及货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鞍山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物品价格为6779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郝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述。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14时许,魏某某召集并指使李某某、周某某、郝某某、邱某某等人将瑞麒麟市场进门第一家卖玩具的档口砸坏。李某某、周某某在路边打车,郝某某在门口望风,邱某某等五人进入鞍山市铁西区体育巷瑞麒麟市场一层内,用脚踹及拿柜台上摆放的滑板车,将高某档口的柜台及货物砸坏后从正门逃跑,并分别上了李某某及周某某所打的两辆出租车后离开。经讯问,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郝某某对其参与砸坏高雪档口柜台及货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鞍山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物品价格为677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被抓获,郝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6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高某陈述,证人曾某某、张某某、柳某某、靳某、魏某、张某甲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郝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照片,和解协议,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郝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郝某某系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该罪,故应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佟守辉人民陪审员  刘 震人民陪审员  贾广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永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