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正与王海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正,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发兵,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正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海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海树,男,1939年12月25日生,汉族。王海树的代理人王玲,女,1967年4月3日生。申请人王正系被申请人王海树的儿子,被申请人王海树的代理人王玲系王海树的女儿。2014年12月29日,申请人王正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王海树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且不能行走,没有言语能力,故申请认定王海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王正为王海树的监护人。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对王海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王海树系脑器质性智能损害(重度),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海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王正为被申请人王海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唐奇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