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黄胜桥、张青国与张青国、胡导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桥,张青国,胡导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黄胜桥。被告:张青国。被告:胡导良,1958年8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胜桥诉被告张青国、胡导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胜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胜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胜桥负担。审判员 董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小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