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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杨士国与李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国,李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杨士国,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李宁,男,出生年月日不祥,舒兰市交通局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国诉被告李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士国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李宁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士国撤回对被告李宁起诉。诉讼费10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胜楠 百度搜索“”